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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办高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12月1

11月15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公办高校住宿费根据学生公寓室内生均建筑面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等条件划分为三类,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公办高校在各类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其中一类规定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入住4或6人,设室内卫生间,冬有暖气夏有风扇,每人配衣柜、书架等,住宿费标准元/生学年。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公办高校向入住学生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修建供公办高校使用,或公办高校根据需求购买其服务的学生公寓,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收取住宿费。

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高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另行收取住宿费。学生按规定离校实习、访学或休学时间满一个学期且未占用床位的,期间不收取住宿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宿费减免政策,减免幅度由学校确定。学生因故休学、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未发生住宿而申请退费的,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住宿费。高校退费应自学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在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用水、用电和具备计量条件的前提下,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可实行定额管理,具体定额标准由各公办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在定额范围内的不收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超额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公办高校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安装的空调,可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空调折旧费。空调折旧费按年分摊,具体管理和收费办法由各公办高校合理确定,每学年公布一次运行成本。

公办高校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每栋楼应设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公寓文化建设、公共场所保洁、收发传达等工作;公寓显著位置应公布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学校可统一规格由学生自备,不得统一采购、强制收费。

公办高校学生公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应当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标准,供学生选择。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和收费窗口向学生公示公寓楼号、公寓条件、收费标准和用水、用电定额标准及收费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住宿学生收取押金,更不得向学生强制服务、变相收费。《办法》自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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