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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伤人流浪狗拆车法院近年来涉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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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北京昌平法院召开“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据介绍,年至年,该院共审理涉宠物纠纷民事案件件,其中宠物侵权类案件占七成。而涉宠案件中,除了宠物对人身、财物造成损害的案例,涉宠物买卖、服务的纠纷也不少,甚至还催生了一些新产业。

近5年来涉宠物纠纷案例中宠物侵权类案件占七成

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为许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在给人们带来陪伴和快乐的同时,引发的伤人、买卖等纠纷日益增多,给“铲屎官”们带来了不少烦恼。

据介绍,年至年,昌平法院共审理涉宠物纠纷民事案件件,其中,年22件、年17件、年21件、年27件、年32件,呈逐年增多趋势。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表示,经调研发现,涉宠纠纷呈现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特点。从案由上看,包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保管合同及服务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从当事人主体上看,包括宠物出卖方、饲养者、中介方、运输方、侵权相对方,以及提供保管、医疗、殡葬等服务方面,在部分流浪宠物伤人案件中还包括公园、广场、物业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者。

北青报记者发现,在该类案件中,宠物侵权类案件占七成。主要分为宠物“抓、咬、挠”等直接与受害人接触导致受伤和非接触性宠物侵权两大类。经统计,宠物饲养者承担全责案件68件。

同时,案件中,线上售卖宠物“货不符实”现象突出。线上交易仅有商家单方的照片、视频或文字描述,买家掌握信息不对称,选定拟购宠物后容易被商家“偷梁换柱”,通过“以次充好”谋取利益。

另外,该类型案件还存在个人宠物寄养纠纷占比高、受害人维权举证困难等特点。

发布会上,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介绍了3起宠物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例。

宠物狗掐架主人拉架被咬伤法院判未牵绳一方担责赔偿

邓女士饲养了一条黄白色柴犬,郭女士饲养了一条棕色巨贵犬。年3月24日,邓女士的朋友贺女士替她在公园遛柴犬时,柴犬被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伤。

后郭女士上前掰开自家巨贵犬的嘴,将巨贵犬拉开,在此过程中,被柴犬咬伤。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郭女士在遛狗时未牵绳。

当日,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元。同日,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后邓女士将巨贵犬的主人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宠物狗医药费元。

郭女士辩称,其认可柴犬被自家狗咬伤的事实,但不认可发票金额,不同意支付医药费。郭女士表示,两只狗打架,她拉架的时候被对方的狗咬伤,当庭提起反诉,要求邓女士赔偿其医药费元、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该案中,郭女士遛狗过程中,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牵引了狗绳,其未能履行管理注意义务,以致其饲养的巨贵犬咬伤邓女士的柴犬,郭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女士在阻止巨贵犬撕咬柴犬的过程中被柴犬咬伤,郭女士对于其自身的损害,是其自身过错所导致。

法官表示,首先,事情起因均因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伤柴犬引起。其次,动物不具有理性,在两只犬撕咬打斗过程中,郭女士徒手掰开巨贵犬嘴巴,理应知悉可能会对其自身产生一定的损害。最后,柴犬是一种动物,而且是在被咬情况下,不能对柴犬进行过高要求。因而对于郭女士反诉要求邓女士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郭女士向邓女士赔偿财产损失元。

法官提示,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通俗地讲,此类案件中的被侵权人无需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侵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只需证明自己遭受到其饲养动物的侵害,责任人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责任人才得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在此提示,动物所有人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规定免责事由,即需承担绝对责任。

流浪狗小区“拆车”法院判物业赔偿

业主李女士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上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李女士有权在承租的车位上停放车辆,物业有义务对停车场按物业服务标准的要求利用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的方式对车场进行巡视,发现危害车场及车辆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在必要时报警;在停车场出现丢失被盗、磕碰、划伤等损害的,物业有义务依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所确定的责任予以赔偿,有义务配合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遇有索赔争议时,双方应协商处理。协议还对停车管理服务收费价格、交纳时间、有效期等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李女士交纳了相应的停车费。一日,李女士发现自己的车被损坏,于是报警,经查看停车场监控,最终确定损坏原因为几只无人看管的狗。后李女士将受损车辆送修,并自行支付修理费元。

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地上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双方依据该协议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李女士支付了保管费用,物业公司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现李女士的车辆在停放期间出现损坏,物业公司虽然提供了巡检记录和监控截图,但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而物业公司应当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支付原告李女士车辆维修费元。

法官提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服务人在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发布会上,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副庭长王磊也介绍了3起关于宠物购买、寻找、寄养类的案例。

网购英短猫患猫瘟刚被确诊顾客就被卖家拉黑

据了解,年1月,舒先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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