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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拟人化背后的法律服务市场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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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中的宠物“分割”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很多空巢老人愿意养只猫或狗来缓解子女不在身边或独居的孤独与寂寞。

而年轻人不婚不育主义的盛行,90后、00后在谈到结婚生子的话题时,往往给到的回答是就一个愿望:养一只狗或猫是自己最大的愿望,最好是一只猫,不用每天下楼遛它,好养一些。

因为对宠物投入了很多时间精力甚至情感,宠物日渐成了不少人的精神寄托,甚至把宠物都视作是自己的家庭成员。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就成功审理了一起涉及宠物“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

案件当事人徐某和李某曾是一对恩爱夫妻,两人于年结婚,未生育小孩。因为非常喜爱宠物,夫妻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了一只可爱的柯基犬。

后因多种原因,徐某和李某的感情破裂,并于年4月选择了向柯城法院起诉离婚。案件被受理后,徐某和李某均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并且很快就对房子、车子等家庭财产的处置达成了共识。

但在柯基犬的所有权问题上,徐某和李某却产生了严重分歧,双方为此激烈辩论,互不让步。

妻子徐某表示,这只柯基犬是她买回来的,其日常的吃喝拉撒也主要由她照料,自己早已将柯基犬当成了家人,感情深厚。而李某平常工作繁忙,一有空就喜欢打游戏,缺少对柯基犬的照顾。

丈夫李某则表示,虽然他日常照料这只柯基犬吃喝拉撒的时间较少,但经常会陪着它出门遛弯,自己同样将它当成了家人,将其视为自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宠物却难以进行实物分割,因为宠物是有生命的,夫妻双方与宠物在日常相处过程中倾注了真实情感,宠物对于他们而言不仅是一个‘物’或者财产,更多的是心灵寄托,因此宠物与其他财产存在本质区别。”

承办法官看到了宠物作为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特殊性,不好强行判决。对徐某和李某展开耐心调解,综合考量柯基犬由徐某购买、平时也由徐某照顾及生活环境等因素,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这只柯基犬归徐某所有;李某每月向徐某支付柯基犬的照看费用,直至柯基犬去世;柯基犬的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还口头约定在徐某正常作息时间内,李某只要提前联系,都可以前去探望柯基犬。

离婚案件中似曾相似的场景,抚养、费用、医疗费等各承担一半,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分明是离婚夫妻对共同生育小孩抚养权的处理方式,本案中却用在在宠物柯基犬的喂养上。整个把宠物拟人化了,离婚案件中宠物的喂养问题,是我们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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